法定空地小常識(1)

法定空地小常識(1)

一圖秒懂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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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小常識(1)

賣厝阿明知識+ 法定空地小常識
何謂法定用地?

依據建築法第11條:「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法定空地可以分割?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一、 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 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