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事辭典」現有巷道 existing laneway

「房事辭典」現有巷道 existing laneway

房事辭典
2020/12/24
736
「房事辭典」現有巷道 existing laneway

現有巷道→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定義

現有巷道在法律當中並沒有專門的定義,只在建築法第48條第2項寫道「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  ()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長期供大眾通行超過20年以上,具有公眾通行義務;基地內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或自願捐獻土地作為道路使用,而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的土地。

 

概念和既成道路相同,但認定標準、差異依道路主管認定,不受當地長年用路習慣線影響。

 

內容: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轉移登記手續者。

四、本法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額外補充說明,經行政機關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如果時空背景已改變,例如地理環境或是人文狀況不同,或是已經沒有繼續供公眾通行的必要存在時,在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前提之下,權衡三方客觀事實(土地所有權、當地民眾通行權及公眾通行之社會功能需求)之後,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該現有巷道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