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定型化契約」3大修正重點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大修正重點
20210101實施
一、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
因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所得分配權利範圍,應以「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而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停車位為「約定專用」非「專有部分」,簡單來說,就是等於停車位買再多,也無法分配到更多土地持分。
過去有些建商對於多買車位的房屋買家,就多分點土地持分,結果發生購買不同坪數、卻能取得一模一樣的土地持分,正確的計算方式應為,「專有部分面積」除以「專有部分面積總面積」比例,專有部分面積就是指主建物(客廳、臥室、浴廁)及附屬建物(陽台、屋簷、雨遮),而往往民眾爭執土地持分多的原因在於,當建案30至50年後,若能進行都更,就可分配更多。
二、修正地下層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
由於停車位屬「共有部分」,包含「停車位」及「其他項目」(電梯機房、電氣室、儲藏室),以往法規因扣除項目有誤,造成停車位計算不正確,停車位權利變小,本次修正,扣除部分不包含「停車位」。
上述兩項契約內容若不符規定,而建商不改正,民眾可與消保官、地政局申訴,可依《消保法》56條之1,要求限改,若不改開罰3至50萬元,可按次開罰。
三、修正禁用「電弧爐煉鋼爐碴」文字,並增列「檢測方法」及「合格判定標準」相關規定。爐碴由於遇水膨脹,恐導致牆面冒出「青春痘」,而預售屋自明年起將不得使用爐渣,政府有明訂檢測方法,可具體保障消費者權益,若真買到即可向建商解約或要求賠償。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檢測,應符合內政部109年4月24日訂定的「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規範,否則消費者可以主張減價或是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