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功能?費用?程序?

什麼是「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功能?費用?程序?

房事QA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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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功能?費用?程序?

老陳的房客A不繳租金又不搬走,還好當初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有經過公證,並加註違約逕付「強制執行」條文,因此老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請求返還房屋外,一併請求欠繳的租金,及終止租約後占用期間的損失,房客A終於自知理虧先搬走了,然而欠繳的房租及其他損失,該如何透過「強制執行」來讓房客A償還應負擔的房租及損失賠償呢?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債務人(欠錢的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出錢的人)透過政府的力量,強制「實現判決條文上的債權」,強迫債務人還錢的過程。

例如:A欠B新台幣100萬元不肯還,B向法院提告後獲判勝訴或取得執行名義,由法院認證「A應該要還給B100萬元」,但A還是耍賴不還錢,B就拿法院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實現「A應該給B新台幣100萬元附加利息XX元」這件事情。

一、強制執行的功能,是「把判決主文變成現實」。

電視劇上常看到「查封、拍賣」這些字眼,就是在「強制執行」可以用到喔!如果A不願還錢,法院接受聲請以後,就會強行把A的錢拿出來交到B的手中,如果是還不出錢,就會查封A的財產,拿去拍賣掉,賣掉的錢再還給B。

二、強制執行的費用?

不論是支付命令或是其他執行名義,想要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都有法規依據,會根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的金額酌收一定比例的費用,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8-2條,聲請強制執行收費標準如下:

金額5,000元以下,免收聲請費

金額5,000元以上,需要收千分之8的費用(例如A要B還100萬,A聲請強制執行時要繳交8,000元規費)

強制執行「非財產案件」,A要繳交3,000元規費

補充說明:債權並不僅限於財產,「非財產案件」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實現交付物品、修繕這種「行為義務」。例如:房客透過法院強制要求房東要把屋子倒塌的牆、漏水的天花板「修理好」等。

被欠錢想討回錢,竟然還得先支付一筆聲請規費給法院,債權人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拿回聲請費嗎?答案是可以的!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9條,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的費用,可以向債務人求償,求償金額的判定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向執行法院聲請。既然法院同意強制執行,代表債權人的官司「勝訴」,而這過程中所繳納的規費與訴訟費用,強制執行時可以一併向債務人討回。

三、強制執行的程序,必須要經過兩個步驟:

(一)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實現判決主文」,所以你必須先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等到判決「確定」了以後,就可以拿著這個確定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判決確定是指被告「不能再上訴」的意思。第一種情況是「超過上訴時間」,民事判決出爐以後要在20天內上訴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第二種情況是「打完終審」,打官司到最後階段(例如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後就不會讓你再上訴。

除了「確定判決」以外,還有一些文件在法律上的功效與判決差不多,也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例如: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定」(法院允許的一種暫時性命令)

起訴後成立的「和解書、調解書」(經過法院見證的和解或調解)

在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書」(會送法院核定)

「本票裁定」(不能直接拿本票,要先拿去法院聲請裁定)

某些「公證書」(例如買賣或租用土地、房屋的公證契約)

(二)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有兩件事,一定要注意:

(1)主動聲請

不管你是拿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裁定、調解書或其他執行名義,記得一定要好好保管正本文件,要自己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可以,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開始強制執行!不要辛辛苦苦打完官司以後,就傻傻的以為錢會自己跑進你的口袋,這一點千萬要記得!

(2)主動查報財產

債權人必須主動告訴法院「債務人有哪些財產」,法院才能去幫你討債。舉例來說,A欠你100萬,你拿到勝訴確定判決,如果你不主動告訴法院A有哪些財產,法院也沒辦法去替你討債。因此,你必須自己先查好A名下有哪幾筆不動產(例如房子)或動產(例如車子),或是在哪裡工作?他的薪資收入?在聲請的時候一併告訴法院「A有這些錢」才行。

你可能會疑惑,我怎麼會知道對方有哪些財產啊?

別擔心!你可以請法官幫你調對方的稅務資料,若是其他執行名義,你可以拿著相關文件去國稅局申請調閱資料,從對方的稅務資料就可以知道他有哪些財產喔。

要注意強制執行是有時間限制的!不同債務類型,在法律上有不同時效!(例如: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與借貸的債務,時效是15年),如果債權人沒有在15年內對債務人採取法律行動,之後法院就不會受理。

依照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舉例來說,A賣一棟房子給B,依照《民法》第125條要在15年內討債。後來A跑去打官司,在第14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行計算,也就是從第14年開始再算15年,這段期間A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常見問題:

一、聲請強制執行時間多長?

聲請強制執行作業時間,至少需要15天左右,法院才會著手執行。

二、萬一聲請強制執行時,對方無財產可還,那該怎麼辦?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能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有哪些?

不能執行的財產:

大部分的勞工退休準備金、退休金,依法請領的社會福利津貼、補助金,人壽保險、傷殘保險等與生命安全相關的保險金。

可以執行的財產:

存款、薪資、股票、債券、動產及不動產等。

萬一債權人經查詢後,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或根本不夠償還所積欠的債務),這時還有一個步驟要做,就是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可以中斷債權時效,讓你可以等債務人有財產時再強制執行;雖然換發憑證需要繳交規費1000元,但比起拿不回錢,建議債權人還是可以善用這個機制。

 

強制執行能夠通過法院強行實現你的債權,維護你的權利,滿足你要求的法律程序,但你必須主動提出申請與查報財產,不要以為官司打贏了、或調解書完成,就傻傻地等著對方自動還錢給你,你一定要自己主動聲請強制執行喔!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4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強制執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37

法規名稱:民法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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