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修正 正式上路!
2020即將結束,新年就要到來,俗話說一元復始,萬象更新,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也要做一些更新了!
這次變動的規定有三項,包括「共有部分權利範圍」、「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電弧爐煉鋼爐碴標準」,這三項變動從2021年1月1日就正式開始執行,至於已經簽約的預售屋案件,只要在新制上路前還沒辦理土地及建物登記,就必須依新制的規定辦理。
新制很快就要上路了,想買預售屋或者以購買的屋主們,可要好好注意新制的規定,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哦!
到底預售屋的新制做了哪些變動呢?
詳細解答:
一、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
目前大樓持分土地計算方式是依照《民法》第799條第4項「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每一位大樓住戶擁有的土地持分比例計算方式為:
土地持分比例=(每戶專有部分面積)/(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以往預售屋的停車位是算在「專有部分」連同房屋一起販售,但有許多購買預售屋的民眾發現,明明自家的房屋坪數較大,卻因為沒有停車位,土地持分的比例卻小於坪數比他小的住戶。
另外,停車位的計算方式也因為規定不清楚而十分混亂,就有建商虛灌停車位的坪數,讓住戶的土地持分看起來變得更多,實際上住起來的空間卻沒有變大。
為了解決不公平的分配,從20210101開始,預售屋的停車位就從「專有部分」改為「約定專用」,不再計入土地持分比例,也就是說住戶只能購買停車位的「使用權」,而無法擁有它的「所有權」。
註:約定專用指的是大樓的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二、地下層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
據原本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第一款「地下層停車位的面積計算」,是以地下層總面積扣除「地下層共有部分」以及「依法能區分所有權的空間」,然後得出「個人停車位」。
而更改過後的第十條第一款則是以地下層總面積扣除「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以及「依法能區分所有權的空間」,然後得出個人停車位。
更改前:
地下樓層總面積-共有部分的建物-依法能區分所有權的空間=個人停車位坪數
更改後:
地下樓層總面積-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法定停車位)「以外」之共有部分-依法能區分所有權的空間=個人停車位坪數
這邊來為大家說明一下,二種方式的不同,舊法是將「把停車位與其他共有部分混在一起」當作一個項目計算,停車位的坪數會包含車道和其他共有空間;新法是將共有部分用成兩個部分,也就是「停車位」和「其他共有部分」,這樣就能得出更精確的停車空間。
三、電弧爐煉鋼爐碴標準
電弧爐煉鋼爐碴(以下簡稱爐碴),是在製成鋼材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棄物,可用於製作瀝青混凝土(馬路原料)或是建築之混凝土原料,但不可將爐碴原料用於建築結構物。
我們所說的「爐碴屋」指的是將未經規定處理的爐碴混入建築之混凝土中,這種混凝土一旦遇水,表面就會產生如青春痘般的顆粒。
舊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條第二款,僅規定「賣方必須保證」不會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其他有害物質;
而新法則規定了爐碴的「檢測方法」及「合格標準」保證民眾,若賣方違法規定,民眾可要求減價或解約。
若違反上述新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的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可開罰最高50萬元,可處連續罰,直到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