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合約,建商虛權公設坪數,地主是否可主張解約?
小美有一塊閒置的土地,最近建商看上那塊地,找她簽訂合建分屋合約,雙方簽訂的合約中沒有寫到找補不能超過2%的上限比例,日後小美發現建商竟然灌進了很多公設面積,坪數超過原來的2%,急得跳腳!她想要解約,可以嗎?
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人員解釋,民眾若想主張解約,除非是:
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有誤差超過3%者,才能行使解約。否則一切仍是要照著合約走。
今天阿明就要來告訴大家,建議簽訂合建契約時,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1、要約定公設比,地主簽約應以合建比例分配比(土地開發可建坪數)來分,而不是約定坪數。
2、交屋坪數<合約坪數 (建商全數找補,無上限)交屋坪數>合約坪數 (消費者或地主找補最多2%)
3、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交換房地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
凡事有「白紙黑字」才算數,任何承諾或協議均應明文記載在書面上,一旦有一方不認帳,另一方才有憑證可以主張。
詳細解答:
一般俗稱的「公設比」,也就是權狀上登記共有部分占全部登記面積的比例,合約中最好事先約明,以免發生本案例遭灌公設面積的情事。合約中也應約定產權登記時如果有誤差應如何處理,例如找補的計算基準、上限,以及區別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的找補金額等。
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人員解釋,民眾若想主張解約,除非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有誤差超過3%者,才能行使解約,否則一切仍是要照著合約走。
地政司人員進一步說明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關於坪數找補部分,主要是在依照第七條中「契約總價」中,契約總價款合計多少錢、土地價款、房屋價款、專有部分、主建物部分、附屬建物陽台部分是多少,這些都要詳細記載明確,看到底是哪個部分坪數短缺了,就乘以當初買賣契約上的價款,藉此來換算找補坪數與價錢。
找補金額並非以總價除以建物坪數
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所以建商是否短少或多給住戶面積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找補。
參考資料:
【都更權益】分配哲學-一坪換一坪划算嗎/
https://www.ey.gov.tw/Page/349B76CABB867CA0/ab4ef9b5-45c8-4fd8-8ee0-904aeb575290
預售屋室內面積誤差找補應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交換房地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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